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任何直系亲属,其应如何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按照一般的寿险理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优先于不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为前者更符合被保险人的期待,而后者可能出乎被保险人的预想或期待。因此,无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抑或是保险人都期望前者优于后者,出于这种合理期待的需要,保险人应当在最大程度上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种选择权。那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直系亲属,是否能予满足这一要求呢?
一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是在投保时,而在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任何直系亲属,因此其不能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要求是在投保人投保时,但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主体要求,仅仅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包括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直系亲属,并不能说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后也没有直系亲属。故按照一般的人生规律来看,出生、结婚、生育、年老是人生的必经之路。而一旦结婚,就会产生婚姻关系即配偶关系,结婚后生育子女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其生活中将会出现的直系亲属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当予以尊重和认可。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有可取之处,但这一选择并不当然生效,并取决于以下重要事实是否成立:
(1)如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配偶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但实际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并不必然会结婚,如不结婚的,则该指定当然无效。如结婚,或再婚,产生两个以上配偶的,则可能会因指定不明确而无效。理想的情况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结婚,并从一而终,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明确无误,因此应被认定有效指定。
(2)如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子女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如没有生育子女,则该指定无效,如生育子女,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具有血缘关系,则其子女应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该身故保险金。
当然对上述问题的认识还未形成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判例或一个权威性的定论,在理论与实务中还有待于做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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