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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法定受益人在法律上的瑕疵

[来源:新华保险公司]  [作者:新华保险公司]  [日期:11-01-26]

为什么说在受益人栏目填“法定”或“法定继承人”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该做到清晰、明确、无误,以达到该指定能有效地付诸实施之目的。而如果指定不明确,一方面可能会产生保险合同实施上的障碍;另一方面,也是被保险人生前不愿意看到的尴尬状况,即前述之指定可能会因意思欠明确而被判定为无效指定,最终导致该身故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就拿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一事来说,法定一词从文义上去理解,其含义极其丰富,并不是法定继承人的唯一解释。而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中的范畴,它区别于遗嘱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的概念,按标准的法学词典解释是指:依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资格的人。从程序上区分,它又分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从法定继承人概念本身去界定,法定继承人的概念本身包含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及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尽管目前寿险业通常将法定继承人的受益人范围仅仅理解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排除了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但这种实务与法律概念本身含义之间存在着差异与冲突,如一旦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名义对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提出主张,可想而知必然会造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之争,亦会使保险人处于难以给付或给付之后被诉的尴尬境地,不利于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并可能使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因此,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从其概念或定义上看是模糊的,从结果上看也是有害的。第一,它会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意愿因指定欠明确而落空;第二,将纠纷或隐患遗留给了被保险人的亲属(法定继承人),不利于社会和谐安定;第三,它可能最终形成不必要的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达到保险合同的目的,为了使该指定成为合法有效的指定,应当使该指定更具清晰性与明确性,应当避免任何指定存在法律上瑕疵的可能性。

 

【相关法律条文】

旧《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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