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身故,人身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大致上可分为寿险、意外险、健康险三大类。若投保人身故,对于不同的保险合同类别,因其性质的迥异,故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寿险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方式。
投保人身故后,若保险合同下已具有现金价值。严格意义上说,该现金价值应归属于投保人的遗产,其合法继承人应对此享有继承权。鉴于该遗产的特殊性及保险合同对第三方(被保险人)的保障,故其处理方式应不同于一般遗产的处理,应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被保险人(第三者)的利益。其具体方法和步骤是:
(a)保险人应允许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推举一名合法继承人作为继任投保人;
(b)由投保人的全体合法继承人书面同意确认某一合法继承人 投保人;
(c)由投保人合法继承人推举的继任投保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d)由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向保险人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
(e)上述申请经保险人批准并经批注确认后生效;
(f)由该继任投保人继续交付续保保险费。
至此,变更投保人的程序完全履行完毕。
(2)保险合同中止履行的处理方式。
由于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推举继任投保人,亦没有及时向投保人缴付续保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中止,在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限届满时,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推举继任投保人的,则保险合同将于中止二年期满后终止,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该保单项下的现金价值。
(3)保险合同终止履行的处理方式。
原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明确表示终止合同并继承该投保人项下的遗产(即该保单项下的现金价值金额),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及相关继承法的规定,在各项证件齐全的前提下,向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该保单项下的现金价值。
(二)健康险、意外险
如长期健康险或意外险合同亦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则应按上述寿险合同的处理方式处理,但由于大多数的健康险与意外险不具有现金价值,故处理方式相对简单一些。
(1)由被保险人直接成为继任投保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直接成为投保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批注生效。
(2)由被保险人的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继任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拟继任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上述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3)没有继任投保人的,该保险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当然上述这些都是典型的情况,现实情况可能更具复杂及交叉性,但只要遵循上述基本的原则,则同样可以达到妥善合法处理投保人身故所带来的善后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
旧《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新《保险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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