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保单分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转换条款
3.6 减保
3.7 保单贷款
3.8 累积生息账户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6.5 首次交纳保险费
6.6 意外伤害
6.7 身体全残
6.8 毒品
6.9 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6.12 机动车
6.13 自然年度
|
|
||
u |
|||
|
|
||
1.1 |
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
|
|
||
1.2 |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16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
|
|
||
1.3 |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
|
|
||
1.4 |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
|
|
||
1.5 |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
||
|
|
||
1.6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
||
|
|
||
v |
|||
|
|
||
2.1 |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身故险人死亡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
||
|
|
||
2.2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
|
|
||
2.3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
|
||
|
由基本生存保险金和可选生存保险金两部分构成。 |
||
|
|
||
|
1.压岁金: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如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保险费(详见释义)的2%给付压岁金; |
||
|
|
||
|
可选生存保险金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您可以选择以下两项中的任意一项或两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您也可以不选择任何可选生存保险金。可选生存保险金约定后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
||
|
|
||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
|
||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20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
|
|
||
2.4 |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
|
||
2.5 |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
||
|
|
||
|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
||
|
|
||
|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
||
|
|
||
w |
|||
|
|
||
3.1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
||
|
|
||
3.2 |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
|
|
||
3.3 |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
||
|
|
||
3.4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
||
|
|
||
3.5 |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
||
|
|
||
3.6 |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五千元。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
|
|
||
3.7 |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
||
|
|
||
3.8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本公司将基本生存保险金、可选生存保险金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如本公司变更累积利率,则账户的累积利率自公布日的下个自然月起生效。 |
||
|
|
||
x |
|||
|
|
||
4.1 |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
|
||
4.2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
||
|
|
||
4.3 |
1.申请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
|
||
4.4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
|
|
||
4.5 |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
||
|
|
||
y |
|||
|
|
||
5.1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
|
|
||
5.2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
|
||
5.3 |
1.您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
|
|
||
5.4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
|
|
||
5.5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
||
|
|
||
5.6 |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
|
|
||
z |
|||
|
|
||
6.1 |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
||
|
|
||
6.2 |
指您依据本合同、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
||
|
|
||
6.3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
||
|
|
||
6.4 |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
||
|
|
||
6.5 |
指您依据本合同、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首次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首次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
||
|
|
||
6.6 |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
||
|
|
||
6.7 |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
||
|
|
||
6.8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
|
||
6.9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
|
||
6.10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
|
|
||
6.11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
|
|
||
6.12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
|
||
6.13 |
从每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自然年度。 |
||
|
|
||
|
|
||